在實際的專利代理工作中,經常會遇到與權利要求書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相關問題,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可在前期撰寫適當規避可能出現的關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問題,使授權后的專利在侵權訴訟中具有更為穩固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侵權判斷的判斷標準和方法
在判斷是否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時,明確判斷侵權的標準和方法是尤為重要的。判定的標準是看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內,如落入,則構成侵權。判定的方法則是將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對比,具體方法如下:
1、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和第59條第1款可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2、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將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對應比較,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與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則構成侵權。具體分四種情況:
包含: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上位概念涵蓋下位概念: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是下位概念;
新增加: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在利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
從屬專利: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對涉案專利技術的改進,并獲得了專利權,屬于從屬專利,未經涉案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從屬專利。
3、根據等同原則,將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比較,即使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即兩者以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是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會認定被控侵權物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確保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清楚
在明確侵權判斷的判斷標準和判斷方法后可以看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清楚,對于專利在侵權訴訟中確立其穩固的法律地位有著重要意義,可以說是侵權判斷的前提和重要依據。
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以下簡稱《指南》)中有明確規定: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于確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其重要的。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這其中就明確指出了: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產品權利要求適用于產品發明或實用新型,方法權利要求適用于方法發明;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最后,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三)保證權利要求的布局合理
為了便于清晰的界定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建議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僅記載必要技術特征,并合理布局各項從屬權利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實施細則》第20條第3款規定,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綜上所述,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應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應充分考慮該專利申請在授權后,一旦進入無效訴訟階段,如何具有更加穩固的法律地位,即在撰寫時,如果能適當考慮保證該專利申請具有合理的、清楚的保護范圍,避免了專利權后期進入訴訟階段可能存在的風險。
其次,為了確保權利要求的布局合理、保護范圍清楚,可在權利要求中仔細甄選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含義清楚的措辭,僅將必要技術特征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內,并合理安排適當數量的從屬權利要求,以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進一步限定。
最后,如果有必要采用含義不夠清楚的詞語時,可在從屬權利要求中,或者至少在說明書中予以明確的解釋或清晰的范圍界定,以使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具有清楚的保護范圍,從而使授權后的專利能夠獲得其應有的法律保護和實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