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萬金剛與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被上訴人劉浩彬有關第8451242號“駝舟”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高沃律師作為劉浩彬的代理人參加了應訴。
在一審期間,我所律師針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存在的區別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經審理,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觀點,最終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010918號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
萬金剛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我所律師再次作為劉浩彬的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在二審期間,我所律師抓住本案核心點,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及誤認。最終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事務所代理本案案件取得了最終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