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號23日發布了一文,引發熱議。歷時多年的“陳麻花”商標之爭二審終定錘音,今天我們復盤這一案例,解讀“陳麻花”商標案,應該帶來企業什么思考。
涉案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由陳麻花公司于2013年11月05日申請注冊,于2017年11月07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別“麻花;糕點;怪味豆;鍋巴;黑麻片;米糕;甜食(糖果);月餅;芝麻糊;琥珀花生”商品項目上。
究竟“陳麻花”商標是否屬于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稱,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一審、二審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事實認定:
“陳麻花”本身識別性不強,“陳”系常見姓氏,“麻花”是一種食品的通用名稱,二者均系公共領域資源,而將姓氏與食品名稱進行組合進行企業命名在重慶地區亦屬常見。截止2013年,重慶市磁器口古鎮已有“陳麻花”店鋪12家,陳麻花公司在具體使用過程中并未將“陳麻花”作為商標突出使用,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和相關消費者不認為“陳麻花”與陳麻花公司之間存在唯一對應關系,亦不將“陳麻花”作為商標識別,故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陳麻花”在重慶磁器口地區已經成為一種麻花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同時訴爭商標已于重慶市磁器口地區被包括原審第三人在內的眾多商戶于生產、經營、銷售、檢驗等環節用作商品名稱使用,造成其標識顯著性進一步退化,不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綜上,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或相關市場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但歷史傳承、行業狀況以及產品特點等都是影響相關公眾認知水平的因素,在判斷是否構成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時應予考慮。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原審第三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麻花”系規范化的商品名稱,不足以證明“陳麻花”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成為通用名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關于訴爭商標文字“陳麻花”指定使用在第30類別商品項目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一審、二審法院的事實認定同樣有分歧:
訴爭商標“陳麻花”作為一種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稱,使用于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點等商品上,以一般公眾的辨識能力容易對標有訴爭商標標識商品的產地、質量、主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故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訴爭商標“陳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種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商品“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點”等商品上,以一般公眾的辨識能力容易對標有訴爭商標標識商品的產地、質量、主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在除“麻花”之外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撤銷了一審判決以及被訴裁定,并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陳麻花公司的維權之路可謂是舉步維艱,但是最終柳暗花明,雖然二審判決僅維持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麻花”商品上的注冊,但是保留了主營的商品項目,以后“陳麻花”商標專注于做麻花也未嘗不是一件樂事!
此判決對于理論界有關“陳麻花”是否是商品的通用名稱的爭辯也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案件本身引發的思考:應如何避免商標淪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而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被認定為是商品的通用名稱,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進而商標注冊人將喪失商標權。
所以如何避免商標淪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建議在設計、創意商標標識時盡量使用顯著性較強的文字,避免使用概括商品特點的文字,而且在宣傳推廣時盡量避免用商標名稱代替商品名稱,制定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針對市場的侵權行為積極維權!
從“陳麻花公司”自身和企業維權的角度看,企業應有什么啟發?
商標爭議案件不到最后一刻,難見分曉!所以說選擇專業的代理機構,并竭盡所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持到底,也許會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景象!
在這,筆者想到了另一則案例,跟本案的情況有異曲同工之處。該商標案件也是一波三折!經歷了行政階段、一審、二審、再審翻盤,最終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廈門三江盛達商貿有限公司城廂辦事處”(下稱三江盛達公司)申請的第8467866號“VIZIT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被北京智賢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智賢公司)提出撤三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駁回了北京智賢公司的撤銷申請,即訴爭商標有效;復審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三江盛達公司的訴訟請求,既訴爭商標被撤銷。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三江盛達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即訴爭商標撤銷。
三江盛達公司補充相關使用證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最高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書,即訴爭商標維持有效。
所以說,注冊商標經歷行政異議/撤三/駁回、復審甚至一審、二審都不是真正的終結,聘請專業的代理機構給企業的知識產權作指導和規劃,并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權利,從而真正維護自己的利益!往往正因為專業、堅持和執著,案件最終柳暗花明,扭轉乾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