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程序中慣常設計
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程序中,通常無效宣告請求人所檢索的證據并不足以完全公開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從而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區別設計特征。而為了主張涉案專利無效,通常將這些區別設計特征視情況而歸類為慣常設計或細微差別。而對于細微差別而言,在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的情況下通常會得到支持。
然而目前對于慣常設計的認定較為嚴格。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現有設計中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產品名稱就能想到的相應設計,稱為慣常設計。例如,提到包裝盒就能想到其有長方體、正方體形狀的設計。由該定義可知,慣常設計的常規性與發明新型中公知常識的常規性存在較大區別,并且二者在舉證方面也不可相互參照。下面將公知常識與慣常設計進行對比以幫助理解慣常設計的特有屬性:
1、證據類型不同。公知常識若要舉證說明,其證據類型基本限于教科書、技術手冊、技術詞典等形式,有明確的證據類型。而慣常設計若要舉證說明,并不存在固定的證據形式,可以直接采用包含慣常設計的多篇現有設計,現有設計越多,證明力越高。
2、舉證期限不同。公知常識性證據享有舉證的寬限期,允許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口審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而當需要對慣常設計舉證時,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享有舉證寬限期,因此慣常設計的舉證適用一般證據的舉證期限,即在提交無效宣告請求書之后的一個月內提交證據。
3、審查范圍不同。合議組可以依職權認定公知常識,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認定技術手段是否為公知常識,并可以引入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由此可見,合議組可以主動引入證據來說明某一技術手段為公知常識。而對慣常設計并未具有如此明確的規定,通常在實踐中,慣常設計的認定大多由無效宣告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合議組居中審查,大多情況下認定慣常設計時都需要結合整體視覺效果上的差異來說明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
因此,目前對于慣常設計的相關規定尚不全面,對于慣常設計的認定給予代理人的操作空間較大,這將成為無效階段代理人可以施展才能的方向。對于代理人而言,在理解慣常設計時不可將其與公知常識混為一談,二者有各自的特點和標準,因此應當分別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