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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數次紛爭,再審成功維權!堅持——定能扭轉乾坤

特大喜訊!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請人“廈門三江盛達商貿有限公司城廂辦事處”提起的商標權撤銷復審再審行政訴訟案件成功維權!
 
近日,最高院審結了再審申請人“廈門三江盛達商貿有限公司城廂辦事處”提起的商標權撤銷復審再審行政訴訟案件,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8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行終3313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3167號行政判決;三、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16】第29529號《關于第8467866號“VIZIT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該商標撤三案件可謂是一波三折!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受托參加了本案件的全程代理,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師積極和當事人溝通案件,查閱卷宗,搜集、整理證據材料,據理力爭,正因為這份專業、堅持和執著,案件最終柳暗花明,扭轉乾坤,高沃律所為當事人最終守住了這枚商標。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第8467866號“VIZIT及圖”商標

 

本案爭議焦點

 
 
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訴爭商標在2011.7.23-2014.7.22指定期間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使用。

 

案件詳情

 
 
行政程序階段
 
訴爭商標系第8467866號“VIZIT及圖”商標,由廈門三江盛達商貿有限公司城廂辦事處(以下簡稱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于2010-07-0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1-07-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車輛喇叭,陸地車輛傳動鏈,陸地車輛用離合器,陸地車輛剎車片,車輪輻條,后視鏡,陸地車輛傳動軸,陸地車輛發動機,摩托車車輪轂,后視鏡,車輛輪胎”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7月20日。
 
北京智賢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智賢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針對訴爭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駁回北京智賢公司的撤銷申請。
 
北京智賢公司不服該決定,于2015年05月2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了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證據,認為其提交的證據中,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不能直接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且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產品實物等使用照片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帶有訴爭商標的商品進入市場實際銷售。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或在后證據、或無訴爭商標顯示,少量出口貨物報關單載有訴爭商標且在指定期間內,單鑒于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真實性存疑,不能視為有效證據。故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一審、二審階段
 
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不服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期間,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補充提交了其與廈門三江盛達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部分收購合同及廈門三江盛達公司2013年-2014年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或無提供原件、或顯示時間不在指定期間內,或未標明訴爭商標,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公開、合法、真實、有效的使用。一審判決駁回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的訴訟請求。
 
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不服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補充提交了廈門三江盛達公司出口相關產品的《委托報關協議》,并蓋有廈門海關報關單證專用章。二審法院認為,該證據雖然所顯示的時間在指定期間內且標注訴爭商標,出口商品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內的商品,單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亦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訴爭商標進入中國大陸流通市場,進行真實、合法、有效使用的證據。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階段
 
再審審查期間,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補充提交了廈門三江盛達公司2013-2014年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倉通知及入庫單、興業銀行匯款回單等,最高院委托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廈門海關核實,廈門三江盛達公司提交的2013-2014年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廈門海關印章真實有效。另,最高院查明,廈門三江盛達公司在一審期間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情況說明》,稱落款為2011年8月14日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原件因為業務需要提供給了生產商,故無法向法院出示。鑒于三江盛達公司城廂辦事處系廈門三江盛達公司的分支機構,授權廈門三江盛達公司使用其商標合情合理,最高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根據2013-2014年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結合相應的商業發票、銷售合同、裝箱單等憑證可以證明在指定期間內,廈門三江盛達公司將貼附訴爭商標的商品出口至國外,雖然上述商品直接出口至國外,但其生產行為仍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這種行為顯然是在積極使用訴爭商標,具有使用該商標的真實意圖,結合產品實物及包裝圖片,上述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了公開、合法、真實、有效的使用。
 
綜上,最高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書。
 

案件評析

 
 
本案涉及的條款是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法條立法目的:該條款設置的目的旨在將市場上已經死亡的商標從商標注冊簿上清除,以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和清理閑置不用的商標,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和維護公平競爭。

 

本案啟示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的使用不僅要公開、真實、合法,還應該與特定商品、服務相聯系并且必須發生在商業活動中,以使商標起到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所以現階段的企業主體,根據市場實際經營的需要,可以將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體現在交易文書、發票中,保留有利的證據可以證明商標的商業使用事實,且沒有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從而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防止他人的惡意撤銷。

 

同時此案件也給諸企業敲了警世鐘,注冊商標經歷撤銷復審甚至一審、二審都不是真正的終結,聘請專業的代理機構給企業的知識產權作指導和規劃,并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權利,從而真正維護自己的利益!

 

高沃知識產權溫馨提示: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時刻關注、掌握行業新規和審判動態,不僅能夠為您的知識產權防護提供周全、縝密的建議,而且能夠在您遇到侵權糾紛時提供專業和完善的方案予以應對、防護,我們立志為了您的知識產權權益竭盡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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